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用于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产业化前景的重点科技企业。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无偿匹配、兼顾股权投资”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扶持条件
第四条 自 2005 年起,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从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拨款 500 万元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如有节余,转入下年计划)。
第五条 申请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并在高新区属地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 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并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四) 企业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创新意识;
(五) 企业职工人数不少于 10 人(以工资手册为准),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六) 企业申报的项目此前未申请过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且该企业申请时未承担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七) 企业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 企业中外资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 (留学人员创办的外资企业除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组成: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创业中心(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人。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创新基金的审批和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创新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高新区创业中心(科技局)作为创新基金执行机构,承担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创新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 负责申请创新基金资助企业的项目受理、初审、论证和推荐的组织工作;
(三) 负责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使用合同,以及跟踪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向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时,向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综合情况。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八条 创新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运作:
(一) 企业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创新基金资助的书面申请;
(二)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合格的企业正式填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报告》;
(三)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对拟推荐企业出具《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四)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申请和推荐材料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 对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公告,七日内如无异议,由创业中心(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第九条 创新基金原则上为无偿资助(为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资金,项目资金分二次向企业拨付,第一次 60% ,第二次 40% )。对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按实际利息发生额,不超过立项额度一次拨付。暂不考虑投资入股方式。
第五章 执行监理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已签资助合同的项目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被资助企业提交项目验收书面报告,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技术、财务、管理专家依据《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进行验收,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完成验收。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将依据合同追缴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使用要按照合同实行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创新基金使用情况报表,自觉接受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扶持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创新基金:
(一) 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 挪用、转借创新基金;
(三) 用资助资金发放奖金、福利;
(四) 其他影响创新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在高新区设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