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发展,高新区将通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并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合法、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推进知识产权的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和转让;鼓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中介机构在高新区注册并开展业务;全面提升高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培训,对区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创业中心(科技局)每两个月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培训、讲座或研讨,切实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
第二条 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作用。高新区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情况,及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 加强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明确知识产权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在全区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灵活便捷的沟通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通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
第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登记工作,协助并推荐企业争取政府有关专利实施等方面的资金资助,协助企业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融资,并引导纳入企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推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化。
第五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作为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的重要内容,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并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发明创造,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业。
第六条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由创业中心(科技局)从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补贴费用。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中介机构在高新区注册并开展业务,对于经营规范、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高新区将给予一定面积的免费办公场所,并委托其作为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顾问。
第八条 建立日常咨询和管理服务制度。高新区将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日常咨询服务,并选择重点企业,每季度安排上门走访,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架构提供一对一服务,并记录服务内容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定期反馈给创业中心(科技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